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陆住民赴台湾地域游览,根据《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域办理法子》和《观光社条例》,特制订本法子。第二条大陆住民赴台湾地域游览(如下简称赴台游览),可采纳团队游览或小我游览两种情势。
大陆住民赴台团队游览须由指定谋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业的观光社(如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情势整团来回。游览团成员在台湾时代须团体勾当。
大陆住民赴台小我游览可自行前去台湾地域,在台湾时代可自行勾当。
第三条组团社由国度游览局会同有关部分,从已核准的特许谋划出境游览营业的观光社范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游览交换协会颁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谋划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业。
第四条台湾地域欢迎大陆住民赴台游览的观光社(如下简称欢迎社),经大陆有关部分会同国度游台中借錢,览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游览交换协会颁布。
第五条大陆住民赴台团队游览履行配额办理。配额由国度游览局会同有关部分确认后,下台中搬家,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组团社在展开组织大陆住民赴台游览营业前,须与欢迎社签定合同、创建互助瓜葛。
第七条组团社须为每一个团队遴派领队。领队经培训、稽核及格后,由处所游览局向国度游览局申领赴台游览领队证。组团社须请求欢迎社派人全程陪伴。
第八条大陆住民赴台游览时代,不得从事或介入触及打赌、色情、福寿膏等内容及有损两岸瓜台北當舖,葛的勾当。
组团社不得组织游览团成员介入前款勾当,并应请求欢迎社不得指导或组织游览团成员介入前款勾当。
第九条组团社须请求欢迎社严酷依照合同划定的团队日程放置勾当;未经两边观光社及游览团成员赞成,不得变动日程。
第十条大陆住民赴台游览应持有用的《大陆住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并按照其采纳的游览情势,打点团队游览签注或小我游览签注。
第十一条大陆住民赴台游览应向其户口地点地公安构造收支境办理部分申请打点《大陆住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及响应签注;加入团队游览的,应事前在组团社挂号报名。
第十二条赴台游览团须凭《大陆住民赴台湾地域游览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港口整团收支境。
第十三条游览团出境前已肯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前向有关收支境边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分存案。
游览团成员因告急环境不克不及随团入境大陆或不克不及定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实时向有关收支境边防查抄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分陈述。
第十四条赴台游览的大陆住民应定期返回,不得不法滞留。当产生游览团成员不法滞留时,组团老狗罐頭,社须实时向公安构造及游览行政主管部分陈述,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事情。
第十五条对在台湾地域不法滞留情节紧张者,公安构造收支境办理部分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之内不核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违背本法子之划定的观光社,游览行政主管部分将按照《观光社条例》予以惩罚。对组团单元和参游职员违背国度其他有关法令、律例的,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本法子由国度游览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件办公室卖力诠释。
第十八条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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